一、法律依据: 1、相关国家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 2、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合地税函〔2008〕285号) ; 3、转发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有关问题的批复(合地税函〔2009〕204号);
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补充通知(合地税函〔2010〕124号)
二、开具对象: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构成中国居民纳税人的个人(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构成中国居民企业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2]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3]76号)的规定应由地税机关负责征管的企业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三、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四、办理时限:及时受理,原则上5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所需资料: (一)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人员。需提供: 1、《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如为委托办理,需同时出具授权委托书); 2、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护照的原件和复印件(如为委托办理,需同时出具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3、主管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家庭在中国境内的证明或其他能证明同样事项的有效证明; 4、在中国境内的劳动合同和派遣单位的派遣证明(仅针对来华受雇佣的外籍人员)或与外国企业或部门签订的外出劳务合同、协议及其他能证明到外国进行劳务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仅针对外出务工的中国籍个人)或营业执照或其他机关颁发的执照和任职单位出具的任职证明(仅针对在境内投资办企业或其他组织的个人); 5、申请开具年度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未缴税理由的书面说明; 6、保证书(提供翻译件时使用,保证翻译件内容与原文一致); 7、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居住满一年的人员。需提供: 1、《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如为委托办理需同时出具授权委托书) 2、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护照的原件和复印件(如为委托办理,需同时出具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3、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在所申请年度内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证明或其他能证明同样事项的有效证明; 4、申请开具年度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未缴税理由的书面说明; 5、保证书(提供翻译件时使用,保证翻译件内容与原文一致); 6、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三)地税机关征管企业所得税范围的中国居民纳税人。需提供: 1、《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如为委托办理需同时出具授权委托书); 2、申请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税票复印件; 3、保证书(提供翻译件时使用,保证翻译件内容与原文一致); 4、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六、办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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